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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2-06-01 09:35:16来源: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12]6号
(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03010经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
(一)通过窃取、骗取、欺骗、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接触、从事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明示、暗示从事他人活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且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明显异常关联交易”,应当从时间重合度、交易偏离度和利益关联度等方面确定:
(一)开户、销户、资金账户启用或指定交易(托管)和取消指定交易(再托管)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更和披露的时间基本一致;
(2)资金变动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动、披露时间基本一致;
(三)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合约的买卖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动、披露时间基本一致;
(四)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合约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
(五)买卖证券或者期货合约明显不同于通常的交易习惯;
(六)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与该证券、期货的公开信息所反映的基本面明显不同;
(七)账户交易资金的进出与内幕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者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
(八)其他交易明显异常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证券期货交易:
(一)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或者与他人分享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形成至披露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和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内幕信息的移动、策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的移动、策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应当视为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
内幕信息披露是指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纸、网站和其他媒体上披露内幕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50万元以上;
(二)期货交易占用的保证金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三)避免损益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三次以上;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他人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该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第十一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二)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三)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在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中,“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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