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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公租房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29 09:38: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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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锡林郭勒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根据该办法,锡林郭勒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单位、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重要供应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三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四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比例。

(三)在京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前款规定规模,能提供暂住证、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同期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的外省市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确定。

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解决工业园区人才和员工的住房困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申请条件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认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符合锡林郭勒盟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锡林郭勒盟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应当确认原物主的所有权,并将财产归还原主。对于自住房屋和出租房屋,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置方式,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做出解决方案。目前首先要解决的是原来的房子被人占了以后,现在生活困难的市民和房主的私房问题。制定腾房规划,先解决生活困难的业主,不困难的慢慢解决,分期分批实施。

1、凡单位和个人占用私有房屋,必须保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与其他单位沟通申请的,由现占用单位负责腾退,双方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缮,然后归还原主。

2.政府部队和领导干部所住的私人住宅,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腾空,不得拖延。“三站两代一宅”占用的工厂、企业、学校和私人自住房屋要做好退房规划,分期逐步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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