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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历的公私合营的企业(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发布时间:2023-05-30 04:02:3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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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4年9月2日,政务院 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2、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
3、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
5、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
6、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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