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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出具证明事项的

发布时间:2022-07-17 13:02:02编辑:来源:

成都再次发布“减证便民”新举措。9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已经正式印发并实施,在《成都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中仅保留3项,未纳入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事项,今后村(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不再开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也不得要求企业、群众再提供。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自2017年以来,成都市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开展了村(社区)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当年就依法取消了298项不合法、不合理证明事项及为规避部门责任而要求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最终保留15个证明事项,保留证明占比不到5%。

在此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中则明确,将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证明保留事项以新印发的《成都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为准。红星新闻记者梳理新的“保留清单”发现,被保留的证明事项仅余3项,分别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以及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无一例外的是,在“保留清单”中,明确了保留的3项证明事项的设立依据、索要单位以及其用途。

这也意味着,今后对未纳入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事项,村(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不再开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也不得要求企业、群众再提供。同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与此同时,成都还将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成都市公安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向社会公布本行业、本系统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并组织实施。当然,证明事项清单也应明确设立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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