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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盗田土附有或生产物罪是指以不诚实手段占有他人田土附有或生产物,并意图永远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2、香港地刑法中,盗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主观方面具有永远剥夺他人田土附有或生产物的故意。
3、认定本罪的犯罪意图时,应当注意,不顾他人权益,将他人之物当作自己所有的财产任意处理。
4、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即使偷盗者并无意使物主“永远失去该物”,亦足以构成充分的犯罪意图。
5、(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以下不诚实手段占有他人田土附有或生产物的行为。
6、所谓“占有”,就是以物主的姿态取得、保管或处理他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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