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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上,第十七届大公会议是指在巴塞尔(Basel,1431-1437),费拉拉(Ferrara,1438),佛罗伦萨(Florence,1439-1445)所举行的会议。从会议的三易其地可以想见其中过程的艰辛:它正是教皇首席权和教会会议至上主义争执的最高表现。
2、根据康士坦斯大公会议(Constance,1414-1418)的规定,教会应该在五年之后举行另一届大公会议。虽然环境不许可(到处战乱频仍),教皇马丁五世(MartinV,1417-1431)还是依法颁布了开会诏书(1423年巴维亚Pavia会议)。由于与会人数出奇地少,又适逢瘟疫流行,教皇只好解散会议,另定七年之约─巴塞尔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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